潍坊市电力供应保障条例(潍坊市电力供应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2024-09-0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改)

1、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3、法律分析: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9年3月18日颁布实施,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共计二十二条。

4、第一条 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经营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广泛分散。各级地方政府通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该小组由政府所属电力企业负责人共同组成,如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他们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并监督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法律解析:为您提供一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电力条例实施细则

1、《电力条例实施细则》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主要包括:服务质量保障、公平公正的电价计算和收费标准,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等。

2、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得以制定,以规范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电力设施,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包括国有、集体、外资、合资和个人所有的在建设或已建成的电力设施。

3、本实施细则是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的。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4、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用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的。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以下行为若情节轻微,电力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损坏使用中杆塔基础的行为,若不改正,将面临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对于蓄意损坏、拆卸或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行为,同样,电力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改正,否则将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得以制定,以规范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电力设施,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包括国有、集体、外资、合资和个人所有的在建设或已建成的电力设施。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广泛分散。各级地方政府通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该小组由政府所属电力企业负责人共同组成,如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他们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并监督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一条,对于以下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的行为,如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相应处置: 任何未经授权的盗窃或哄抢行为,包括盗窃库存的电力设施器材,或者非法夺取已废弃且不再使用的设备。

关于供电有哪些法律法规

1、《电力法》: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电力法》。 《合同法》: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合同法规定了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公平交易。

2、属于法律体系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属于行政性法规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3、《电力法》对安全用电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遵守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执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并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4、电力法律法规有:①《电力法》 ②《合同法》 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⑤《电网调度管理条例》⑥《电力监管条例》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电力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能源。

5、法律分析: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10月0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文号为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